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至
永安高速公路华安(玉兰)至新圩段
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3〕16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漳州至永安高速公路华安(玉兰)至新圩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101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漳州至永安高速公路华安(玉兰)至新圩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泰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7431公顷(其中耕地0.440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3.7225公顷、未利用地0.3723公顷。
同意华安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71.5663公顷(其中耕地27.23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9.2988公顷、未利用地2.346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34.7681公顷(其中耕地0.29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731公顷、未利用地0.1881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37.0783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漳州至永安高速公路华安(玉兰)至新圩段工程建设、改路改河改沟改渠用地及拆迁安置用地。其中改路改河改沟改渠用地15.3036公顷和拆迁安置用地8.3798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二、长泰县、华安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长泰县、华安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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