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劳动模范和
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闽政文〔2013〕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8年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以来,全省人民积极践行福建精神,围绕打好“五大战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为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涌现出一批先进模范人物。为表彰先进,弘扬劳模精神,进一步激励全省人民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更好地为开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新局面,提前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省政府决定在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表彰一批全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就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及奖励办法
  
  2008年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贡献力量的社会各届人士。推荐参评福建省劳动模范的人选,应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原则上从设区市级劳动模范中推荐产生。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企业职工、农民等其他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分别授予“福建省劳动模范”、“福建省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评选条件
  
  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践行福建精神,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为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作出了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业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实施文化强省战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提高文化软实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深化闽台合作、扩大对外交流、密切海外乡亲往来方面,在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国际化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产业发展升级和重点工程建设、城镇化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和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以及促进跨越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节能减排、水土保持,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快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产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名额分配原则及评选办法
  
  本次表彰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共500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机关、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和在榕中央二级企业作为推荐单位,具体分配名额详见《福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名额分配表》(见附件)。
  
  各推荐单位于2013年3月10日前向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模办”)报送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的简明事迹表、简明情况表。待省评模委初审后一周内上报正式登记表。
  
  四、组织领导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模委”)全面领导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工作。省评模办负责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设在省总工会。各设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推荐评选工作,同时加强对各行业、县(市、区)推荐评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五、评选工作要求
  
  (一)坚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推荐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制定方案,扎实做好推荐评选工作,推动各行各业比工作、比干劲、比成绩、比风格,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为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的原则,省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可以将本行业、本系统符合评选条件的先进人选向有关设区市推荐。
  
  评选人员比例结构要求:1.企业职工不低于总数的50%,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0%。企业一线职工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经工商登记的科研单位按企业对待。2.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30%,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超过20%,党政群机关县处级(含)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3.农民不低于20%,其中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0%。要坚持推荐评选群众公认的先进代表,艰苦行业和边远地区的人员、高科技和高技能人才、青年、妇女、农民工和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
  
  (三)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必须公布评选的范围、名额、条件、办法和程序等,努力提高评选透明度,严格把好逐级推荐评选和审核关,确保评选质量。基层单位在推荐评选时,要坚持标准,严格条件、严明程序、严肃纪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杜绝搞个人圈定、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包括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下而上产生,做到群众公认。要在本单位及当地媒体公示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职务、简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
  
  (四)坚持严格履行推荐程序。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被推荐人选是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民营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监、质监、环保、综治、人口计生、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群领导干部的,须经综治、纪检、监察、人口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推荐评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该单位原则上应是县级以上文明单位。被推荐的一线职工和农民人选,必须经过当地县(市)以上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省评模委可根据推荐人员比例结构情况,对各推荐单位的预推荐人选进行调整。
  
  (五)坚持严肃推荐审核工作纪律。要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隐瞒身份、伪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评选时限内,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因劳动纠纷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或欠缴职工社会保险金的企事业单位,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办法、推荐审批程序、工作进度要求和表彰大会召开时间等具体事项由省评模办另行通知。
  
  附件:福建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名额分配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8日

 

附件

福建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名额分配表

分配名额

福州市

79

厦门市

53

漳州市

46

泉州市

83

三明市

38

莆田市

35

南平市

38

龙岩市

38

宁德市

30

平潭综合实验区

3

省直机关

18

在榕中央二级企业

17

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

17

其  他

5

合  计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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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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