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
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闽政办〔2013〕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粮食是安天下的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为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稳定我省粮食生产,经省政府研究,现将2013年全省粮食播种面积1830万亩的指导性计划分解下达(见附件),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完善粮食生产责任制
  
  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抓好粮食生产,确保粮食稳定发展,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行政推动,把粮食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乡、到村、到户,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全年1830万亩粮食播种面积的完成,并努力提高粮食单产,提高粮食优质率。要建立下管一级的粮食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年底省政府将通报指导性计划完成情况,对计划完成好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二、强化惠农政策落实
  
  各级政府要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文件精神,强化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水稻种植(种子)保险、种粮大户补贴、再生稻催芽肥补贴、订单粮食收购直补等各项扶粮惠农政策的落实,对种粮大户和粮食专业合作组织要给予资金扶持上的倾斜,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要加大惠农扶粮政策的监管力度,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民手中。
  
  三、大力推进粮食高产创建
  
  各地要在总结高产创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粮食增产模式攻关,在更大范围推广成熟技术模式,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在粮食主产区建立100个以上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推进整建制高产创建试点。通过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片建设,集成技术、集约资源、集合力量,促进粮食生产向规模化、良种化、机械化、组织化方向发展。积极扶持和引导种粮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参与粮食高产创建,促进高产创建向更高层次发展,带动全省粮食单产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四、推广关键增产技术
  
  要把推进水稻集中育秧作为改进水稻生产方式,解决农村劳动力严重短缺的关键举措,进一步完善“行政推动、市场带动、补贴促动”运行机制,扩大集中育秧和机插秧规模。各地要建立一批水稻集中育秧示范片,重点突破机插秧育秧技术,大力发展机插秧,提升水稻机械化插秧水平。在再生稻主产区筛选一批生育期短、萌芽率高、适合再生稻头季机收的杂交水稻品种,建设一批再生稻头季稻机收示范片。在闽东南沿海早稻区,利用夏季稻田闲置期,建立一批千亩连片适宜机收的早稻—再生稻示范片。加大超级稻、机插秧、脱毒种薯、马铃薯稻草包芯、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关键增产技术推广,推进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结合,提高关键增产技术进村入户率。
  
  五、创新新型农业组织体系
  
  按照“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耕地使用权有序流转,推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安排种粮大户奖励资金,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给予每亩30元以上的奖励。要采取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优先扶持一批粮食生产合作社,实行订单生产,形成产销一体化新型经营方式,重点培育农机作业、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专业化服务组织,鼓励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六、着力提升服务水平
  
  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提高县乡农技推广机构设施装备水平,提升服务能力。创新农技推广运行机制,动员和组织农技干部深入生产一线,办好高产示范片,种好高产展示田,推广先进适用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农机具。构建“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分工协作、高效运转”的技术服务机制,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加强肥料、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调剂,保障农资供应,强化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
  
  七、抓好防灾减灾工作
  
  各地要因地制宜建立防灾减灾预案和应急响应制度,强化气象、农业、水利等部门的协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分类指导,提出有效应对措施,做到预警要早、反应要快、措施要实、指导到位。按照主动避灾、科学抗灾、及时救灾的要求,及时提出防灾减灾措施,科学指导农民科学抗灾,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在加强指导农民科学防控病虫害的同时,加强对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的技术和物资扶持,扩大统防统治规模,提高防治效果,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附件:2013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分解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0日

 

附件

2013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分解表

设区市

面积(万亩)

全省合计

1830

福州市

160.0

平潭综合实验区

7.5

厦门市

11.0

莆田市

78.0

三明市

320.5

泉州市

228.5

漳州市

176.0

南平市

373.5

龙岩市

271.5

宁德市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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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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