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
2012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3〕6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2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2〕141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省福州市和厦门市2012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641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闽侯县境内农用地48.7774公顷(其中耕地21.85公顷)、未利用地1.56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闽侯县南通镇水田0.069公顷、园地0.01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3143公顷,方庄村水田0.047公顷、园地0.06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4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059公顷,罗洲村水田2.9007公顷、水浇地0.0129公顷、园地0.0249公顷、其他农用地0.13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94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019公顷,文山村水田1.342公顷、水浇地2.3693公顷、旱地0.6832公顷、园地2.6281公顷、林地7.8135公顷、其他农用地3.137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510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03公顷,泽洋村水田0.4245公顷、水浇地7.8312公顷、旱地1.5241公顷、园地4.0707公顷、林地2.1613公顷、其他农用地5.799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6897公顷、其他草地0.258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6174公顷,上街镇青州村旱地4.297公顷、其他农用地0.682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0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119公顷,中美村水田0.065公顷、旱地0.2841公顷、园地0.2024公顷、其他农用地0.167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73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0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363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6.159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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