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五星桥水库
(第二水源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3〕69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南平市五星桥水库(第二水源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103号),南平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南平市五星桥水库(第二水源一期)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平市延平区将工程建设占用农用地0.00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95.5979公顷(其中耕地25.987公顷)、建设用地2.6299公顷、未利用地12.6852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农用地2.3473公顷(其中耕地0.3385公顷)、建设用地1.3541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14.6241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南平市五星桥水库(第二水源一期)的淹没区及其工程建设用地。


  二、南平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南平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南平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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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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