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莆田
(萩芦)至仙游(五星)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3〕70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莆田(萩芦)至仙游(五星)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101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莆田(萩芦)至仙游(五星)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涵江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80.8267公顷(其中耕地96.38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6.8361公顷、未利用地21.588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174公顷、未利用地1.1008公顷。


  同意仙游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8.1354公顷(其中耕地8.54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0796公顷、未利用地1.4298公顷;同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8541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53.0245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莆田(萩芦)至仙游(五星)段工程及改路、拆迁安置用地。其中改路用地9.8189公顷和拆迁安置用地7.8753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服务设施用地7.6公顷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0.442公顷以有偿方式提供,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二、莆田市涵江区、仙游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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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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