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12年度第二十九
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71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惠安县2012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惠政综〔2012〕1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惠安县境内农用地35.3773公顷(其中耕地32.268公顷)、未利用地0.879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惠安县螺阳镇村下村水田0.2599公顷、其他农用地0.1794公顷,工农村水田0.0815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325公顷,蒋吴村水田11.4961公顷、旱地1.0419公顷、其他农用地1.121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5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838公顷;涂寨镇灵山村水田3.93公顷、其他农用地0.154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785公顷,温厝村水田14.1834公顷、旱地1.2752公顷、其他农用地1.653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584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6.281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惠安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惠安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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