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2年度
第三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72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南安市2012年度第三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文〔20122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安市境内农用地35.4952公顷(其中耕地17.6906公顷)、未利用地1.64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南安市柳城街道霞东村水田0.40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6公顷,象山村水田1.2982公顷、旱地0.2604公顷、园地1.1357公顷、林地0.1812公顷、其他农用地0.725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6413公顷,霞美镇仙河村水田6.4741公顷、旱地2.946公顷、园地2.4136公顷、林地2.4762公顷、其他农用地2.243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88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491公顷、其他草地0.014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2923公顷,杏埔村水田1.1862公顷、旱地0.3078公顷、园地0.4876公顷、林地0.4614公顷、其他农用地0.54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70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19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7672公顷,张坑村水田4.178公顷、旱地0.637公顷、园地0.541公顷、林地5.6402公顷、其他农用地0.948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4564公顷、其他草地0.089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4819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3.6635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农用地0.002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614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5.280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南安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南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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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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