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厦铁路晋江站快速疏解
公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73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厦铁路晋江站快速疏解公路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行政划拨的请示》(晋政地〔20122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晋江市境内农用地34.315公顷(其中耕地27.6917公顷)、未利用地1.424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晋江市磁灶镇官田村水田0.0071公顷、旱地2.2066公顷、园地0.0655公顷、其他农用地0.298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05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5.8246公顷、其他土地0.1535公顷,前尾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334公顷,上厝村园地0.008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8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4773公顷,太昌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62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596公顷,新垵村水田0.8417公顷、旱地0.8158公顷、其他农用地0.284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055公顷,宅内村旱地0.0206公顷、园地0.1179公顷、林地0.22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72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44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4.7512公顷、其他土地0.3091公顷,内坑镇长埔村水田4.1328公顷、旱地0.0244公顷、其他农用地0.576公顷,柑市村水浇地0.4237公顷、水田3.2173公顷、旱地2.1358公顷、园地0.6138公顷、林地0.6369公顷、其他农用地0.775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8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67公顷,葛洲村水田1.2997公顷、旱地1.1306公顷、其他农用地0.348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21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7667公顷、未利用土地0.02公顷,砌坑村水浇地0.1132公顷、水田2.8881公顷、旱地0.0302公顷、其他农用地0.445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794公顷、未利用土地0.0203公顷、其他土地0.0308公顷,上方村水浇地0.2858公顷、水田2.8812公顷、旱地3.2663公顷、园地0.0718公顷、其他农用地0.86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45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4.2045公顷,霞美村水田1.0964公顷、旱地0.4781公顷、其他农用地0.5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11公顷、其他土地0.0266公顷,罗山街道苏内社区交通运输用地0.6564公顷,梧垵社区旱地0.1683公顷、园地0.41公顷、林地0.03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68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84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9公顷,灵源街道林口社区水浇地0.0257公顷、旱地0.0187公顷、林地0.00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22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4.7406公顷,小浯塘社区旱地0.1836公顷、园地0.04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64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638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3019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4.9142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1.3353公顷、未利用土地0.864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7.1136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福厦铁路晋江站快速疏解公路建设用地。核减面积1.1291公顷。


  二、晋江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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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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