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2年度第五十五
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77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2年度第55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晋政地〔2012〕3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晋江市境内农用地30.7324公顷(其中耕地23.9304公顷)、未利用地0.07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晋江市罗山街道苏内社区水田0.1105公顷、水浇地1.5296公顷、旱地4.5184公顷、园地0.1165公顷、其他农用地3.218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60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46公顷;龙湖镇湖北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49公顷;内坑镇葛洲村水田1.3302公顷、旱地2.3972公顷、园地0.021公顷、其他农用地0.777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1公顷,吕厝村水田3.9588公顷、旱地0.1308公顷、其他农用地0.288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17公顷,前洪村水田1.3286公顷、旱地0.6654公顷、园地0.0077公顷、其他农用地0.405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95公顷,上方村水田0.3255公顷、旱地5.2042公顷、园地0.0331公顷、其他农用地1.5411公顷、其他草地0.0718公顷,深圳村水田1.7854公顷、水浇地0.1231公顷、旱地0.0305公顷、其他农用地0.392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183公顷;永和镇力争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28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2.312公顷;使用国有旱地0.492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20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4.124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晋江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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