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12年度
第三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87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12年度第39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泉政文〔2012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泉州市境内农用地24.624公顷(其中耕地16.1303公顷)、未利用地1.42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泉州市惠安县东园镇东园村其他农用地0.8073公顷,凤浦村水田9.9806公顷、旱地1.5935公顷、林地0.2717公顷、其他农用地3.793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545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5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163公顷,锦峰村水田1.2233公顷、其他农用地0.12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1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46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003公顷;洛阳镇白沙一村水田0.5154公顷、水浇地0.1226公顷、旱地0.3724公顷、园地0.1378公顷、林地0.2562公顷、其他农用地0.471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30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2136公顷,白沙二村水田0.0423公顷、水浇地0.0489公顷、旱地0.2235公顷、林地1.4094公顷、其他农用地0.230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369公顷、其他草地0.1839公顷,上浦村水田1.8465公顷、旱地0.1613公顷、园地0.0266公顷、林地0.1634公顷、其他农用地0.721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2公顷,西吟头村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曾垵村其他农用地0.08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2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9.8728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9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87公顷、其他草地0.258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749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1.392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泉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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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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