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3〕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8日
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 省文化厅 省广电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体育局
(2013年3月)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服务功能,保障改善民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是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力争在3~5年时间内,在全省建成分布合理、适度超前、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网络。
二、合理确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和标准
(一)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要求。结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省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市级、区(县)级、街道级、社区级四级配置。其中,规模较小的城市(常住人口20万人以下)、县城和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可按照区(县)级、街道级、社区级三级配置;建制镇参照街道级标准,按照街道级、社区级二级配置。
(二)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各地在开展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时,应根据配置要求,合理确定建设内容。教育设施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四大类;卫生设施包括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专业卫生服务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五大类设施;文化设施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广播影视、出版物发行网点等四大类设施;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馆、健身场所等两大类设施。
(三)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各地在开展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时,应严格遵守建设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3)。
三、科学规划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明确设施布局和用地要求。
(一)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主体。各地教育、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联合编制,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可根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内容单独编制或合并编制。
(二)完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要根据设施建设现状和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求,统筹规划,合理确定近远期发展目标、规划原则和设施布局,明确配置要求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类型、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以及近期重点实施项目。各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均应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
(三)认真落实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规划,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和审批管理。发展改革、国土等部门要把专项规划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实施管理。近期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应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予以落实。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监督,确保专项规划落实到位。
四、加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审批及验收使用管理
(一)保障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侵占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用地,不得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重新确定建设用地。重新确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二)完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审批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审查审批各类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时,要主动靠前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审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发展改革、教育、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部门意见。对于老城区新建、改扩建的各类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时应结合地方实际统筹考虑,优先满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需求。
(三)加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使用监管。社区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的审批及验收使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闽政办〔2012〕150 号)有关要求,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相关部门使用。对于新开发住宅小区建设规模达不到设置中小学或幼儿园办学规模的,开发商缴纳的教育设施配套费应用于改善住宅小区周边的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和扩容建设投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完善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及时指导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体系,认真编制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加强统筹协调,每年将当地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形成推进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合力。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根据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具体项目安排,合理测算年度资金需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扩大民生领域覆盖范围,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力度,结合各地实际统筹安排资金,确保新增财力向基本公共服务倾斜,相关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制定优惠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扎实推进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附件:1.街道级以上(含街道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体系配置表
2.街道级以上(含街道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3.社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附件1 街道级以上(含街道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体系配置表
设施类别 项目名称 市级配置 区级配置 街道级配置 8-12万人 3-5万人 教育 学前教育 托儿所、幼儿园 ● ● ● ● 初等教育 小学 ● ● ● ● 中等教育 初中 ● ● ● ● 高中 ● ● ● ○ 中等职业学校 ● ● ○ ○ 特殊教育 盲/聋哑学校 ● ○ — — 弱智学校 ● ○ — — 卫生 综合医院 综合医院 ● ● ● ●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 ● ○ — — 专科医院 妇幼保健院 ● ○ — — 传染病医院 ● — — — 精神专科医院 ● — — — 其他专科医院 ● ● — — 专业卫生服务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 卫生监督机构 ● ● — —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急救中心 ● ○ — — 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 — ● ○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 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 — — ● ● 文化 图书展览 图书馆 ● ● ○ ○ 展览馆 ● ○ — — 博物馆 ● ○ — — 科技馆 ● ○ — — 出版物发行网点 出版物发行网点 ● ● ● ○ 文化活动 文化馆、艺术馆(群众艺术馆) ● ● —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 — ● ● 广播影视 数字影院 ● ● ○ ○ 广播电视站 ● ● ○ ○ 体育 体育场馆 市级体育中心 ● — — — 县(区)级体育场、馆(含体育馆、游泳馆) — ● — —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 — — ● ● 注:“●”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附件2
街道级以上(含街道级)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设施 类别 |
项目内容 |
一般 规模 |
平均指标 |
配置要求 |
相关依据 |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
教育设施 |
学前教育 |
托儿所、幼儿园 |
≤6班 |
1800~2500 |
— |
15 |
按每千人30座计算,每班容纳30座。幼(托)儿园服务半径一般为100~300米。容积率≥0.6,建筑密度20~35%。 |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
|
9班 |
2500~3000 |
— |
14 |
||||||
12班 |
3200~3900 |
— |
13 |
||||||
>12班 |
4600~5600 |
— |
13 |
||||||
初等教育 |
小学 |
≤6班 |
— |
— |
25.8 |
小学每班按45人计算,服务半径一般为500~1000米。容积率≥0.7,建筑密度20~35%。 |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
||
12班 |
— |
— |
24.2 |
||||||
18班 |
— |
— |
21.4 |
||||||
24班 |
20500 |
— |
20.6 |
||||||
≥30班 |
25000 |
— |
18.8 |
||||||
中等教育 |
初中 |
12班 |
— |
— |
25.9 |
中学每班按50人计算,服务半径一般为1000米,容积率≥0.8,建筑密度20~35%。 |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
||
18班 |
— |
— |
23.3 |
||||||
24班 |
25200 |
— |
21.9 |
||||||
≥30班 |
30000 |
— |
20 |
||||||
高中 |
≤18班 |
— |
— |
25 |
|||||
24班 |
30000 |
— |
23.5 |
||||||
30班 |
37500 |
— |
22.5 |
||||||
≥36班 |
39600 |
— |
21.1 |
||||||
中等职业学校 |
≤24班 |
44640 |
— |
62 |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中学的建设标准须达到《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 |
《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
|||
32班 |
55680 |
— |
58 |
||||||
>32班 |
— |
— |
54 |
||||||
|
特殊教育 |
盲/聋哑学校 |
18班 |
36180 |
— |
67 |
|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1〕156) |
|
9班 |
23760 |
— |
83~88 |
||||||
弱智学校校园用地 |
18班 |
34020 |
— |
63 |
|||||
9班 |
42660 |
— |
79 |
||||||
医疗卫生设施 |
综合性医院 |
综合 医院 |
200~ 300床 |
23400~35100 |
80 |
117 |
一般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医院,1000床以上可参照执行。 |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
|
400~ 500床 |
46000~57500 |
83 |
115 |
||||||
600~ 700床 |
67800~79100 |
86 |
113 |
||||||
800~ 900床 |
88000~99900 |
88 |
111 |
||||||
1000床 |
109000 |
90 |
109 |
||||||
中医 医院 |
60床 |
2880~6900 |
69~72 |
— |
新建建筑容积率宜控制在0.6~1.5之间,改扩建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2.5。 |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
|||
100床 |
5000~12000 |
72~75 |
— |
||||||
200床 |
10400~25000 |
75~78 |
— |
||||||
300床 |
16000~39000 |
78~80 |
— |
||||||
400床 |
22400~53333 |
80~84 |
— |
||||||
500床 |
29000~70000 |
84~87 |
— |
||||||
专科医院 |
妇幼保健院 |
省级:1000床 |
110100 |
126 |
158 |
|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和《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1992年报批稿) |
||
市级:400~ 500床 |
46000~57500 |
122 |
168 |
||||||
|
|
|
县级:200~ 300床 |
23400~35100 |
120 |
172 |
|
|
|
传染病医院 |
150床 |
19500 |
80~82 |
130 |
|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
|||
250床 |
18750 |
80 |
125 |
||||||
400床 |
18000 |
78~80 |
120 |
||||||
精神专科医院 |
70~ 199床 |
|
58(㎡/床) |
|
容积率宜为0.5~0.8 |
《国家发改委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2267号) |
|||
200~ 499床 |
|
60(㎡/床) |
|
||||||
500床 |
|
62(㎡/床) |
|
||||||
医疗卫生设施 |
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省级 |
|
70 |
— |
容积率宜为1.0~2.0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
|
市级 |
|
65 |
— |
||||||
县级 |
|
60 |
— |
||||||
卫生监督机构 |
省级 |
不少于4800 |
40~50 |
— |
|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
|||
市级 |
不少于2400 |
— |
|||||||
县级 |
不少于1200 |
— |
|||||||
其他医疗卫生设施 |
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 |
5辆以下 |
1000 |
— |
— |
|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
||
10辆 |
1500 |
— |
— |
||||||
20辆 |
2200 |
— |
— |
||||||
30辆 |
2800 |
— |
— |
||||||
40辆 |
3300 |
— |
— |
||||||
50辆 |
3700 |
— |
— |
||||||
60辆 |
4100 |
— |
— |
||||||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服务人口3~5 万人 |
— |
总建筑面积为1400平方米 |
— |
每千人服务人口宜设置0.3~0.6床位,容积率应为1-1.5 |
国家发改委 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9〕2567号) |
|
服务人口5~7 万人 |
— |
总建筑面积为1700平方米 |
— |
||||||
服务人口7~10 万人 |
— |
总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 |
— |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 |
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平方米 |
— |
|
|
||||
乡镇卫生院 |
无床 |
|
200-300㎡/院 |
|
每千人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 |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42号) |
|||
1-20床 |
|
300-1100㎡/院 |
|
||||||
21-99床 |
|
55-50 ㎡/床 |
|
||||||
文化设施 |
图书展览 |
图书馆 |
小型(服务人口5~20万人) |
1200~5000 |
— |
— |
|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标准》、《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
|
中型(服务人口30~120万人) |
4500~13000 |
— |
— |
||||||
大型(服务人口150~1000万人) |
11000~80000 |
— |
— |
||||||
展览馆、博物馆 |
大型 |
14286 |
— |
— |
建筑密度宜为25~35%,容积率宜为0.7~1 |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
|||
中型 |
10000 |
— |
— |
||||||
小型 |
5714 |
— |
— |
||||||
科技馆 |
大型(城市人口200~400万人) |
42857 |
75㎡/万人 |
— |
建筑密度宜为25~35%,容积率宜为0.7~1 |
《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 |
|||
中型(城市人口100~200万人) |
21429 |
75~80㎡/万人 |
— |
||||||
小型(城市人口50~100万人) |
11429 |
80~100㎡/万人 |
— |
||||||
文化活动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含图书阅览室,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
6000 |
— |
— |
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可结合中心绿地布置,可不单独占地 |
|
|||
文化馆 |
大型 (城市人口≥50万人) |
4500~6500 |
— |
— |
服务人口不足5万人地区,可不设施独立的文化馆建设用地 |
《文化馆建设用地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 |
|||
中型 (城市人口20~50万人) |
3500~5000 |
— |
— |
||||||
小型 (城市人口5~30万人) |
2000~4000 |
— |
— |
||||||
广播影视 |
数字 影院 |
|
|
|
按每5万人一块银幕标准规划 |
《电影院建设设计规范》、《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广播影视相关设施纳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的意见》 |
|||
广播电视站 |
|
|
|
可采用附建式建设,设于建筑地面一层,亦可单独占地建设 |
|
||||
出版物发行网点 |
出版物发行网点 |
|
|
|
千人拥有出版物发行网点数0.13个 |
中宣部、总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乡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的通知》 |
|||
体育设施 |
体育场馆 |
市级体育中心 |
90000~110000 |
|
|
一场两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 |
《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
||
区级体育场、馆 |
18900~27800 |
|
|
用地面积按400~650平方米/千人控制,建筑面积按200~260平方米/千人控制 |
|||||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 |
1000~3000人 |
650~950 |
|
|
室内建筑面积按100~260平方米/千人控制,室外建筑面积按300~650平方米/千人控制 |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
|||
10000~15000人 |
4300~6700 |
|
|
||||||
30000~50000人 |
18900~27800 |
|
|
附件3 社区(0.8~1.2万人)公共配套服务 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设施 类别 项 目 配置 数量 一般规模 设置建议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文化 卫生 社区 综合 服务 基础 设施 社区工作用房 (包括服务厅、调解室、计生服务室、公共卫生服务室、捐赠物资存放室、警务室、社会工作者室及社区办公室等用房) 1 — 200~300 新建社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的选址应符合社区规划要求,并满足位置适中,交通便利,地质条件好,供电、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方便居民、便于利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等条件。 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宜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 地域面积小、人口密度大的社区,其居民活动用房和室外场地可与其他社区合并建设、统一使用。 建设规模应以社区人口数量为依据,并以8000人为测算基点。经济发达地区或社区人口数量超过8000人的,可适当增减房屋总建筑面积。 居民活动用房 (包括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居民议事室、民间组织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用房) 500~700 体育 社区活动场地 1 4500~6000 2000~2500 独立占地。可考虑与街心绿地、户外健身场地、社区中心广场或避难空地统筹设置。 教育 幼托 (幼儿园) 6班 按每千人30座计,每班容纳30座 2000~ 2700 1800~ 2500 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幼托(幼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一般为100ˉ300米。 根据社区规模及拟规划幼儿园的班级数,亦可2-3个社区合设一所幼托(幼儿园)。 9班 2700~ 3200 2500~ 3000 12班 3600~ 4200 3200~ 3900 18班 5200~ 6000 4600~ 5600
社区(0.3~0.5万人)公共配套服务
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设施 类别 |
项目 |
配置 数量 |
一般规模 |
设置建议 |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文化 卫生 |
社区 综合 服务 基础 设施 |
社区工作用房 (包括服务厅、调解室、计生服务室、公共卫生服务室、捐赠物资存放室、警务室、社会工作者室及社区办公室等用房) |
1 |
— |
200~300 |
新建社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的选址应符合社区规划要求,并满足位置适中,交通便利,地质条件好,供电、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方便居民、便于利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等条件。 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宜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 地域面积小、人口密度大的社区,其居民活动用房和室外场地可与其他社区合并建设、统一使用。 建设规模应以社区人口数量为依据,并以8000人为测算基点。经济发达地区或社区人口数量超过8000人的,可适当增减房屋总建筑面积。 |
居民活动用房 (包括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居民议事室、民间组织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用房) |
500~700 |
|||||
体育 |
社区活动场地 |
1处 |
950~1200 |
280~400 |
独立占地。可考虑与街心绿地、户外健身场地、社区中心广场或避难空地统筹设置。 |
|
教育 |
幼托 (幼儿园) |
6班 |
按每千人30座计,每班容纳30座 |
2000~ 2700 |
1800~ 2500 |
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幼托(幼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一般为100ˉ300米。 根据社区规模及拟规划幼儿园的班级数,亦可2-3个社区合设一所幼托(幼儿园)。 |
9班 |
2700~ 3200 |
2500~ 3000 |
||||
12班 |
3600~ 4200 |
3200~ 3900 |
||||
18班 |
5200~ 6000 |
4600~ 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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