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打造
“山海画廊•人间福地”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闽政办〔2013〕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9号),建设“美丽福建”,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启动打造“山海画廊·人间福地”行动计划。2013年行动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以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单位,实施“四个一批”工程。具体如下:
一、培育一批旅游品牌县
各责任主体单位要选择若干旅游发展基础好、特色鲜明的县,通过完善旅游设施、丰富旅游内容、提升旅游品质,至少打造一个旅游品牌县。
(一)该县应确定旅游产业为支柱产业或主导产业,每年安排旅游专项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全县年接待游客超过200万人次,游客满意度达到80分;旅游业年收入超过10亿元,或相当于当地GDP的10%以上;旅游直接从业人数占城镇就业人口5%以上。
(三)新建或提升2家以上A级景区,没有4A级景区的要完成创建工作,没有5A级景区的要启动创建工作。
(四)新建或提升至少1家四星级以上饭店,新建或提升1处旅游购物餐饮街区,新建1个二级旅游集散中心。
(五)建成1个省级以上特色旅游村镇,推出80家以上家庭旅馆、乡村酒店或农家乐旅游经营户。
(六)旅游品牌县完成工商注册。
二、推出一批精品旅游线路
各责任主体单位要从本地旅游资源特色和新时期旅游消费特点出发,在完善景区旅游要素的基础上连点成线,并与各旅游协作区、同城化区域线路对接,打造一条以上旅游精品线路。
(一)精品旅游线路要满足一日游需求,涵盖至少2家4A级以上景区,年接待游客达到100万人次。
(二)有6处以上环境优良、卫生整洁的特色风味餐馆,每处餐馆可同时接待游客100人以上。
(三)有2处以上能容纳100人以上的旅游购物场所,集中展示、销售地方特色旅游商品。
(四)依托中心城区或主要景区推出1台旅游演艺节目。
(五)景区之间连接道路达到二级公路标准以上,行程不超过1小时。开通城区至主要景区的旅游专线车。
三、建设一批高档次饭店
各责任主体单位要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趋势和接待能力现状,建设与之相适应的高档次饭店。其中,至少建设一个五星级标准饭店。
(一)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五星级标准建设。
(二)饭店应位于市区,交通便捷。
(三)福州、厦门市要引入国际品牌酒店管理集团参与管理;其他各设区市引入境内外知名饭店管理公司参与合作。
四、开展一批旅游宣传营销活动
各责任主体单位要整合旅游宣传资源,调动旅游企业市场营销的积极性,开展形式多样、实效突出的宣传营销活动,打响旅游品牌。
(一)制定实施旅游宣传推广奖励政策。
(二)策划体现本地特色的旅游主题口号。
(三)在本地电视台、报纸和政府门户网站开辟旅游专栏。
(四)组织本地重点旅游企业赴省外主要客源地开展一次以上宣传促销活动,并取得实质性成效。
(五)制作一部宣传短片,并在境内外主流媒体开展旅游形象宣传。
(六)推出面向广大游客、以旅游协会或企业主导的旅游节庆活动。
各责任主体单位要按照上述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到位。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将制订具体考核和奖励办法,省级旅游专项资金将对完成建设任务较好的市(区)予以奖励。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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