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汀县2012年度
第二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93号
长汀县人民政府: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汀县2012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汀政地〔2012〕4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汀县境内农用地19.4766公顷(其中耕地18.061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长汀县河田镇朱溪村水田18.0464公顷、旱地0.0152公顷、其他农用地1.41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34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9.910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长汀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长汀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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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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