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流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3〕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精神,为加快我省流通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力争到2015年,培育4个年交易额超千亿元的大市场(或市场群),10个超300亿元的大市场。至2015年底,对年交易额超300亿元大型商品交易市场项目,省级财政予以每个市场200万~300万元的前期经费奖励。
    
  二、加强社区商业网点建设。各级政府支持菜店、菜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等居民生活必备的社区商业网点建设,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购买部分商业用房,或在土地招拍挂中一并提出应无偿提供给政府用于公共便民服务网点建设的条件;加强社区商业网点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必备商业网点的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菜市场和便利店,省级财政予以奖励。
    
  三、落实社区商业网点规划。规划部门在项目审批中要严格落实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旧城改造和新开发房地产项目配套的商业网点设施建设与主体建设项目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不按规划要求预留商业网点设施的,国土、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手续,住建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对不按要求建设或不与整体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商业网点设施的,住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提升流通质量水平。大力扶持流通企业总部发展,除国家另有前置行政许可规定外,连锁网点可凭总部证照直接申办网点营业执照;总部与连锁店属于总分机构的,按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缴纳所得税。支持连锁企业建设现代物流中心,发展统一配送。支持和保护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扶持龙头企业(市场)发展。落实家政服务业税费扶持政策。继续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省级财政对省级试点建设项目给予奖励。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村流通中的作用,省级财政继续安排资金支持“新网工程”建设。
    
  五、加快普及电子商务。重点培育福州、厦门、泉州电子商务中心城市。以优势和特色产业为依托,以垂直电子商务为重点,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省级财政给予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适当补助,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企业(平台)给予奖励。力争到2015年,培育10个电子商务园区(基地)、10个龙头企业。
    
  六、规范市场收费。农产品市场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的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摊位实名制管理的规定,规范经营者转租转包行为。2013年减半征收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电子计量器具检定收费。
    
  七、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用水用电价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电以及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尚未与工业用电同价的,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实现与工业用电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水执行其他行业用水价格。以上水电同价措施于2013年6月30日前执行到位。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加强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管理,落实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其产品实行降低收费标准的优惠政策。
    
  八、推进农产品直销体系建设。推动农批对接、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建立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直销店(点),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省控基地直销点及直销网络平台建设给予资金扶持。鼓励各地开辟免费使用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
    
  九、增强调控能力。切实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建立农业、商务、价格系统农产品量价信息共享机制,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预警。加快省市县三级城市蔬菜、生猪、蛋禽调控基地建设。落实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绿叶菜生产补助金制度。增强价格调节基金对政府调控能力的支撑,完善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各级财政合理安排储备补贴预算,保障粮油、生猪、食糖等生活必需品储备资金。规范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规范促销服务收费。建立健全肉类、水产品、蔬菜、水果、酒类、中药材、农资等商品流通追溯体系。依法建立健全业主责任制。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
    
  十、加大财政与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动产、仓单、商铺经营权、租赁权、老字号、流通品牌等资产的抵质押融资。鼓励发展融资租赁、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业务。对融资担保企业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省级财政按担保额给予5‰风险补偿。对融资租赁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租赁融资的,按当年季均融资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
    
  十一、保障流通设施用地。各级政府要科学编制商业网点规划,将商业网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小城镇建设规划。规划部门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做好与商业网点规划的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纳入规划的重点项目和畜禽定点屠宰场、社区商业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城乡集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农村加油站、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分拣中心和基地等建设项目列入鼓励发展的流通设施目录,在制定调整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时,对纳入目录的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对于政府投资建设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畜禽定点屠宰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依法加强流通业用地管理,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义圈占土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十二、降低流通业用地成本。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建设项目享受省“三旧”改造相关扶持政策,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各级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流通用地。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业用地。鼓励地方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价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成立流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流通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市、县(区)流通管理部门建设,充实商务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将执行国家和我省流通领域政策情况,作为市、县(区)政府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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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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