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至永安高速公路华安段
华安县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3〕121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漳州至永安高速公路华安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1024号),华安县人民政府上报的漳州至永安高速公路华安段华安县境内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华安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17.5826公顷(其中耕地32.830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3311公顷、未利用地6.2946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7.80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565公顷、未利用地0.118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34.1918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漳州至永安高速公路华安段华安县境内工程建设、改移及拆迁安置用地。其中改移用地4.2529公顷、拆迁安置用地1.7578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服务设施用地5.2951公顷以有偿方式提供,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二、华安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华安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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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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