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2012年度第十四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140号

连城县人民政府: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第14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连政综〔20124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连城县境内农用地31.3019公顷(其中耕地25.9557公顷)、未利用地0.093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连城县林坊乡李丰村水田3.1572公顷、旱地1.5389公顷、园地0.1466公顷、其他农用地0.26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39公顷,魏坊村水田0.3398公顷、旱地1.2785公顷、园地0.8公顷、其他农用地0.73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741公顷,张坊村水田14.6276公顷、旱地4.8716公顷、园地0.9639公顷、其他农用地2.005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068公顷、其他草地0.093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2.2246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1383公顷、旱地0.0038公顷、园地0.35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6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32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3.222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连城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连城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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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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