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县2012年度
第二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141号
永定县人民政府:
《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县2012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永政〔2012〕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永定县境内农用地26.5799公顷(其中耕地23.5223公顷)、未利用地1.70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永定县高陂镇北山村水田2.3132公顷、旱地0.0377公顷、其他农用地0.24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193公顷,和兴村水田3.6859公顷、旱地0.2614公顷、其他农用地0.301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33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82公顷、其他草地0.4075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2365公顷,睦邻村水田4.2793公顷、旱地1.5349公顷、林地0.1804公顷、其他农用地0.996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1124公顷、其他草地0.0824公顷,平在村水田1.3114公顷、其他农用地0.272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918公顷、其他草地0.5343公顷,上洋村水田3.6959公顷、旱地0.5258公顷、其他农用地0.546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9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54公顷、其他草地0.0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024公顷,西陂村水田4.9925公顷、旱地0.8843公顷、其他农用地0.512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02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54公顷、其他草地0.238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9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5.378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永定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永定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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