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2年度
第四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闽政文〔2013〕149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2年度第四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长政地〔2012〕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乐市境内农用地18.3215公顷(其中耕地17.4285公顷)、未利用地0.05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长乐市文武砂农场水田17.4285公顷、其他农用地0.89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76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66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555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18.619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长乐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长乐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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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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