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5年度第二十四
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5〕41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州市2015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5〕198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15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65号),现批复如下:
一、将福州市仓山区境内农用地20.5561公顷(其中耕地18.3726公顷)、未利用地0.03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州市城门镇安平村水浇地6.7853公顷、园地0.2648公顷、其他农用地0.36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76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56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055公顷,湖际村水浇地8.1255公顷、园地0.4139公顷、其他农用地0.67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8.421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1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179公顷,梁厝村水浇地0.25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6公顷,胪雷村水浇地2.8501公顷、旱地0.0414公顷、园地0.3264公顷、其他农用地0.0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10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107公顷,谢安村水浇地0.00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439公顷,洋坑村水浇地0.30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1.31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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