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
第三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164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12〕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莆田市荔城区境内农用地32.7711公顷(其中耕地29.4857公顷)、未利用地6.38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水田5.7874公顷、林地0.7495公顷、其他农用地1.047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0242公顷,荔浦村水田0.0172公顷、旱地0.034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47公顷,西洙村水田4.5298公顷、其他农用地0.38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119公顷,张镇村水田6.6895公顷、水浇地0.0257公顷、旱地0.1827公顷、其他农用地0.590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55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15公顷,镇海街道埭里村水田2.0489公顷、林地0.125公顷、其他农用地0.28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161公顷,古山村水田8.33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861公顷,阔口居水田0.1251公顷、园地0.0098公顷,新溪村水田0.129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311公顷,新度镇白埕村水田1.57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90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4.3593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6.381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0.740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第4、10地块部分面积0.0049公顷。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8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