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12年度
第三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185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12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的请示》(狮政用地〔2012〕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石狮市境内农用地30.9901公顷(其中耕地14.9466公顷)、未利用地3.98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石狮市锦尚镇港前村水浇地3.2807公顷、旱地10.3891公顷、园地3.4838公顷、林地3.4667公顷、其他农用地4.223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10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1公顷、其他草地0.56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2.7569公顷,卢厝村水浇地0.160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466公顷,谢厝村水浇地1.1063公顷、林地3.6112公顷、其他农用地1.25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9962公顷、其他草地0.397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2374公顷;永宁镇山边村旱地0.00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581公顷、其他草地0.026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9.683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石狮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石狮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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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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