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4年度第十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421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2014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闽岚综实管〔2014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平潭境内农用地15.9129公顷(其中耕地13.3715公顷)、未利用地0.00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平潭县中楼乡大中村水浇地1.2731公顷、旱地0.0032公顷、园地0.0248公顷、林地0.0666公顷、其他农用地0.1482公顷,岚城乡矶屿村水浇地1.5572公顷、旱地0.1041公顷、园地0.0995公顷、林地0.04公顷、其他农用地0.3007公顷,霞屿村水浇地6.7326公顷、旱地1.7453公顷、其他农用地1.413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582公顷、其他草地0.0096公顷,新桥村水浇地1.4365公顷、旱地0.5195公顷、其他农用地0.447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6.1802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农用地0.000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6.180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及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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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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