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307线
永安加福至清流沙芜公路(永安段)
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211号
永安市人民政府: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省道307线永安加福至清流沙芜段公路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永政地〔2012〕1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永安市境内农用地45.1947公顷(其中耕地3.1051公顷)、未利用地0.315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永安市安砂镇林地1.1092公顷,茶子林村水田0.21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9公顷,江坊村林地1.2058公顷,青村村水田1.085公顷、园地0.035公顷、林地31.45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96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25公顷、未利用土地0.0013公顷、其他土地0.0167公顷,热水村林地5.03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224公顷,水南村水田0.5856公顷、旱地0.0907公顷、林地1.21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5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02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45公顷、其他土地0.0034公顷,水碓村水田1.0137公顷、旱地0.1148公顷、林地1.0496公顷、其他农用地0.2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9公顷、未利用土地0.004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5.4425公顷;使用国有林地0.573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28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6.1403公顷、其他土地0.289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2.9745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省道307线永安加福至清流沙芜公路(永安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永安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永安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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