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
福建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3〕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省医改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制订的《关于福建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63日    

 

 

关于福建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医改办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20135月)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从制度层面形成对极少数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筹资机制


  (一)基金设立。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别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向省属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费用的功能;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各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省级财政、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省级基金初始规模和以后年度规模,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卫生部门提出后报省政府审定;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级基金初始规模和以后年度规模,由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对象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类需要急救,且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伤病患者: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无病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者。


  2.城乡居民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突发重度疾病。


  上述三无病人,指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病人;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


  省卫生部门牵头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的具体办法。


  (二)基金使用范围。按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和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省卫生部门牵头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具体支付范围。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省卫生部门管理,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级基金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部门管理。省财政部门、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负责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专人负责。省级基金管理办法由省卫生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制定,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级基金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省级、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部门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化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杜绝应救不救现象,严厉查处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金监管。为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安全有效,成立由当地政府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每年年底通过普查和重点抽查结合的方式,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省级、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部门每年度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应委托中介组织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五、支付方式


  (一)身份确认程序。省卫生部门统一制定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审批表,医疗机构接受应急救助患者后,及时填报身份确认审批表上报同级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


  (二)资金核报流程。省卫生部门制定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各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汇总填报,向同级(包括省级、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部门进行申报,由卫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审核确认。


  (三)资金拨付方式。省级、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部门收到按季度上报的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申请后,将审核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


  六、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省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严格监督医疗机构畅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并按季度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医疗费用;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规模报省政府确定;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救助对象的身份;民政部门负责具有我省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身份认定,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及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省红十字会按照《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及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实行大病人道救助。


  (二)医疗机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院前公示。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积极准备,及早实施。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抓紧制定细化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工作流程。201391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二)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宣传,加强沟通,提高效率,强化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探索完善,提高水平。开展疾病应急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要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四)做好衔接,确保长效。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制度长效、稳妥、可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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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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