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
等部门关于为三明等4个设区市定向培养
本土化大专学历医学人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3〕7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公务员局制订的《关于为三明等4个设区市定向培养本土化大专学历医学人才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4日
关于为三明等4个设区市定向培养本土化
大专学历医学人才试点工作方案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委编办 省公务员局
(2013年6月)
为缓解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4个设区市乡镇卫生院医学人才短缺现状,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3-2014年通过组织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漳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等4所医学高职高专院校,分别对应面向宁德、三明、南平、龙岩4个设区市,采取定向委培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等方式,为4个设区市定向培养本土化全日制大专层次医学毕业生,充实基层全科医生队伍。
二、试点内容
(一)支持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三明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校外教学点,面向三明市招生,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高职高专层次临床医学专业人才。
(二)支持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闽北卫生学校设立校外教学点,面向南平市招生,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高职高专层次临床医学专业人才。
(三)支持漳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在龙岩卫生学校设立校外教学点,面向龙岩市招生,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高职高专层次临床医学专业人才。
(四)支持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在闽东卫生学校设立校外教学点,面向宁德市招生,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高职高专层次临床医学专业人才。
(五)支持4所省属医学高职高专院校在校本部面向4个设区市招生,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高职高专层次医学检验技术专业人才。
三、招生录取
(一)招生计划
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辖区内的县(市、区)级卫生、人事、编制主管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需求,经县(市、区)政府同意,提出年度定向培养招生计划,汇总后上报设区市卫生局、公务员局、市委编办。设区市卫生局要主动与承担委托培养任务的省属医学高职高专院校沟通,根据本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和学校培养能力,提出各县(市、区)定向委培招生计划,并报送省卫生厅汇总,抄送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各县(市、区)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卫生厅商定后下达。设区市卫生局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与承担委托培养任务的省属医学高职高专院校签订委托定向培养协议。
(二)招生对象和程序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各县(市、区)定向招生计划,组织承担委托培养任务的省属医学高职高专院校开展招生工作,招收参加普通高考、户籍在定向县(市、区)的高中毕业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专科批次进行,单列院校专业代码,实行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考生在录取后与当地县(市、区)卫生局签订协议(毕业后由县〈市、区〉卫生局安排其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持定向培养协议入学,学制3年。未签订协议者,取消录取资格。
四、培养方式
医学高职高专院校须将定向委培生单独编班教学,并纳入院校统一管理,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具体管理及教学方式应以协议方式与其对应的校外教学点确定。定向委培生在校期间,不得转学、转专业,不得参加全日制“专升本”考试。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医学高职高专院校颁发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证书,其毕业证书中的专业名称加注“定向基层医疗机构”。
五、就业和毕业后教育
定向委培生大专毕业后,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培养类别为“定向生”,并备注“定向基层医疗机构就业”。经当地卫生、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由签约所在地的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定向培养协议,采取基层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考核聘用的“直通车”方式,办理聘用核准手续。
其所在单位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91号)要求,毕业当年选送其到省卫生厅认定的培养基地参加为期2年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培训期间可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培养合格证书作为其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培训结束后,培训对象应回签约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定向委培大专生在培训、工作期间只能参加成人医学学历教育。
六、保障措施
(一)签订培养协议
县(市、区)卫生局须在入学前与考生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一式四份,高职高专院校、设区市卫生局、县〈市、区〉卫生局、受聘人员各持1份;相关违约条款应在协议中体现),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解除聘用条款等,确保定向委培生毕业后回乡镇卫生院工作。
(二)教学质量监管
省教育厅要加强对医学高职高专院校及其校外教学点的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秩序稳定。
各医学高职高专院校负责对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派遣骨干师资到教学点教学,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教学质量,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服务要求,优化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增加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习、实践,做好教学管理和执业准入考试的衔接工作,提高医学生对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和地方病等疾病的诊疗能力和基本卫生服务能力。
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大对辖区内校外教学点投入,保障其开办临床医学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配备临床医学专业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建立辅导员和班主任任职制度。
(三)经费保障措施
1. 生均拨款。省级财政按照定向委培生招生人数和省属高职高专院校临床医学专业生均拨款标准(5800元/人·年),对承担三明、南平、龙岩、宁德4个设区市临床医学专业委培大专生任务的4所医学高职高专院校予以补助。
2. 定向委培生学费。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按照现行我省医学高职高专院校学费标准(6600元/年)安排定向委培生学费,资金统一由设区市财政于每年10月前直接拨付相应医学高职高专院校。
3. 毕业后教育生活补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定向培养毕业生在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期间,享受选派单位基本工资、津补贴和社会保障等待遇。财政按照12000元/人· 年标准另给予生活补助,费用由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分四档(80%、60%、40%、20%)补助,其余由市、县(区)财政负担。
4. 违约赔偿。因个人主观原因不能正常毕业的定向委培医学生,要按规定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学费补助。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补助并缴纳5倍违约金。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期间流失的,按已享受的学费、毕业后教育生活补助5倍赔偿。未满服务年限的,所缺服务年限按每年2万元标准赔偿。赔偿金纳入当地预算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所在设区市卫生局或县(市、区)卫生局代收后通过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入本级财政专户。
(四)完善人事编制管理
县(市、区)卫生局在提出人才培养需求数量时,应同时提出编制使用申请,经当地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核定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编制总量内预留定向培养人才所需编制,并报设区市卫生局、编办备案。
定向委培生毕业后,经当地卫生、人事部门考核合格,与用人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用人乡镇卫生院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和县级人事行政部门聘用核准后,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如委培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含2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期)内,不能通过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七、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属高职高专院校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定向委培生在学期间的监督管理,定向委培生招考、入学、毕业阶段必须在本辖区内进行逐级公示。
(二)各设区市政府要落实定向委培生学费,加强对各县(市、区)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岗位设置、定向委培生毕业后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编情况等督导检查,并落实与医学类高等院校签订的定向委培协议约定的各项事宜。
(三)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定向委培生招生宣传,鼓励引导有意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考生报考定向委培生。各有关医学高职高专院校要在当年的《招生章程》中说明该专业毕业生的大专毕业证书中的专业名称注有“定向基层医疗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为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顺利就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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