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5年度
第二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423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晋江市2015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晋政地〔20152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晋江市境内农用地47.424公顷(其中耕地31.264公顷)、未利用地2.12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晋江市金井镇埔宅村水浇地11.301公顷、旱地16.6505公顷、园地0.7687公顷、林地6.3059公顷、其他农用地5.64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93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119公顷、其他草地0.6659公顷,山苏村旱地3.3125公顷、林地2.796公顷、其他农用地0.64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33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769公顷、其他草地1.462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1.16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晋江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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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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