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浦城县2012年度
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217号

浦城县人民政府:


  《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浦城县2012年度第12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浦政综〔20122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浦城县境内农用地44.8593公顷(其中耕地32.9119公顷)、未利用地0.008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浦城县河滨街道北山排村林地0.2178公顷,南浦街道解放村水田12.1869公顷、其他农用地2.3032公顷,万安乡连墩村水田1.3122公顷、林地3.767公顷、其他农用地0.258公顷,万安村水田18.6377公顷、旱地0.7751公顷、园地0.2955公顷、林地1.3125公顷、其他农用地2.499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675公顷、其他草地0.008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4.0409公顷;使用国有林地1.29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3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5.770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浦城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浦城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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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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