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13年度第六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218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惠安县2013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惠政文〔2013〕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惠安县境内农用地15.3097公顷(其中耕地13.7396公顷)、未利用地0.00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惠安县山霞镇宣美村旱地6.4848公顷、其他农用地0.445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58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2508公顷,涂寨镇曲江村旱地4.3199公顷、其他农用地1.124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35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005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001公顷,辋川镇峰崎村旱地2.934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7.659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惠安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惠安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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