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
东南花都至东泗公路(龙海段)工程及
拆迁安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219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南花都至东泗公路建设项目(龙海市境内)用地的请示》(龙政综〔2012〕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龙海市境内农用地26.4448公顷(其中耕地16.0773公顷)、未利用地1.127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龙海市东泗乡渐山村水田4.7233公顷、旱地0.2758公顷、园地2.9562公顷、其他农用地0.572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09公顷,水浒村水田0.2515公顷、其他农用地0.131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14公顷、未利用土地0.0508公顷、其他土地0.0166公顷,溪坂村水田6.0507公顷、园地4.2192公顷、其他农用地0.788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798公顷、未利用土地0.5338公顷,西岭村水田0.6477公顷、园地0.7413公顷、林地0.0121公顷、其他农用地0.266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04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68公顷、未利用土地0.4917公顷、其他土地0.0204公顷,下浦村水田4.0066公顷、旱地0.1217公顷、园地0.0547公顷、林地0.007公顷、其他农用地0.617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888公顷、未利用土地0.014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9.0352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35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9.1706公顷,作为漳州市东南花都至东泗公路(龙海段)及拆迁安置建设用地。其中拆迁安置用地1.0176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二、龙海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龙海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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