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3年度第三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3〕22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3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3〕57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12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641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闽侯县境内农用地19.771公顷(其中耕地18.7691公顷)、未利用地0.049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闽侯县荆溪镇荆溪社区水田0.2公顷、水浇地7.1508公顷、旱地1.3498公顷、园地0.0473公顷、其他农用地0.41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8162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094公顷,关口村水田0.5824公顷、水浇地0.6886公顷、旱地0.0277公顷、园地0.05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82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401公顷,南屿镇尧沙村水田4.5053公顷、其他农用地0.24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9公顷,青口镇村里村水田3.4791公顷、其他农用地0.109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45公顷,壶山村水田0.7854公顷、其他农用地0.110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2.838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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