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30年)的批复
闽政文〔2013〕232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你管委会《关于请求批准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30年)的请示》(闽岚综实管〔2013〕19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30年)修改情况的报告》(闽岚综实管〔2013〕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纲领性文件及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城乡建设、土地整治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完成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四、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审批平潭所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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