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福建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3〕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确保《福建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二五”规划》(闽政〔2013〕17号,以下简称《规划》)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牵头单位和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及时跟踪督促;各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如期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0日
福建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基本公共教育
(一)重点任务。重点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普及普惠性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多种形式并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帮扶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基本标准。落实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基本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拓展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围,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保障工程。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提升工程、幼儿园建设工程、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关爱工程等保障性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基本医疗卫生
(四)重点任务。按照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层医疗服务体系、药品采购和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质量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基本标准。落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标准和覆盖水平。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保障工程。实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工程、药品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公共文化体育
(七)重点任务。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满足城乡居民精神文化需求的要求,按照公共文化服务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扩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基本标准。落实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拓展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和内涵,丰富繁荣文化事业。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保障工程。实施“四馆一站一室”文化设施工程、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工程、广播电视均等化服务工程、城乡电影保障工程、公共阅读服务工程、全民健身设施工程。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就业公共服务
(十)重点任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为重点服务对象,全面提升就业全过程公共服务能力,努力创造平等就业机会,积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基本标准。落实就业公共服务基本标准,拓展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服务项目。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保障工程。实施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全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工程及省、设区市两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程。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社会保险
(十三)重点任务。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和适应流动性为重点,着力完善制度,扩大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统筹层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四)基本标准。落实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基本标准,对设区市统筹的险种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保障工程。实施省和设区市两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提升工程、社保“一卡通”工程。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
(十六)重点任务。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计划生育服务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为重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保障城乡育龄人群身心健康,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责任单位:省人口计生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七)基本标准。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保障标准。
责任单位:省人口计生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八)保障工程。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程、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工程。
责任单位:省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基本社会服务
(十九)重点任务。着力健全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逐步拓展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福利水平。加强优抚安置工作。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基本标准。落实基本社会服务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增设服务项目和适当提高保障标准。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一)保障工程。实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工程、综合防灾减灾工程、基本社会服务体系工程。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二十二)重点任务。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原则,以重度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和残疾儿童为重点,优先发展社会急需、受益面广、效益好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增强供给能力,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省残联、民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三)基本标准。落实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标准。
责任单位:省残联、民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四)保障工程。实施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工程、“福乐家园”工程、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
责任单位:省残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基本住房保障
(二十五)重点任务。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问题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六)基本标准。基本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租金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由设区市、县(市)级政府在国家标准框架内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七)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土地、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体系,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
(二十八)加强规划指导、政策保障、资金支持。突出规划引领作用,加强苏区、老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苏区、老区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扶持政策,逐步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用好用足国家扶持我省苏区、老区参照执行中西部地区政策。各部门专项资金提高对苏区、老区倾斜支持比例。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十九)加强薄弱环节建设。重点完善提升苏区、老区城乡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优先支持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加大对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农村完小举办学前班和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力度;倾斜支持改善老区县医疗卫生基础设施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群众纳入农村低保,实现苏区、老区农村低保、新农合、新农保制度全覆盖;大力支持苏区、老区文化设施、广电事业、公共体育设施等建设,丰富群众生活。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卫生厅、广播电影电视局、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十)强化对口帮扶。加大各级各部门对挂钩驻点老区村的帮扶力度。组织沿海发达地区城市的教师、医技人员对口支援帮扶苏区、老区学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促进城乡、区域、群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十一)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制定实施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鼓励各地开展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试点。加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投入,鼓励和引导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加快农村落后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改造与提升。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十二)推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推动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实现省内异地自由流转,异地待遇互认、异地流转顺畅。推进福厦漳泉四个中心城市优质资源向周边地区辐射延伸,努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机制,保持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基本一致。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十三)加快各类群体基本公共均等化。统筹城乡居民公共服务,逐步实现户籍常住人口与非户籍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重点保障非户籍常住人口最迫切的基本公共服务,努力实现非户籍常住人口与当地城乡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待遇的基本公共服务。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保障
(三十四)确保新增财力向基本公共服务倾斜。扩大民生领域覆盖范围,完善服务标准体系,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的力度,逐步提高辖区常住人口平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水平。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十五)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政府主要负责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确定、地方政策法规制定、涉及地方事权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以及对市县基本公共服务的问责。市、县政府具体负责本地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相应的财力保障以及基本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管。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十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继续实施“六挂六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等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各项扶持政策,新增财力重点向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倾斜。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推进实施,优先弥补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收支缺口。积极探索横向转移支付,努力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十七)拓宽基本公共服务资金来源。适度提高土地出让金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比重,充分利用债券、信贷等多种融资模式。放宽准入领域,鼓励民间资金、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完善和落实税前扣除、慈善互助、阳光操作等措施,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保障措施
(三十八)加强组织领导。省有关部门着重抓好政策制定、公共财政制度完善、督查考核和相关指导服务工作,制定实施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规划,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十九)优化资源配置。着力解决各行业公共设施分散、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加大跨部门、跨领域、跨系统交流合作,实现基层公共资源的综合利用,共建共享,盘活各种公共资源。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十)创新服务模式。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财政投入,强化其公益属性。开展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校际交流试点,推进城区义务教育“小片区”管理,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大力发展农村远程教育,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探索实施公共服务券制度。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提高卫生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十一)实行考核评估。参照全国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评价框架,加强对《福建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二五” 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突出典型区域和典型领域,重点从供给水平、需求满足情况、均等化实现程度等方面开展终期评估,及时向省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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