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至寿宁(闽浙界)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3〕269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安至寿宁(闽浙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300号),宁德市人民政府上报的福安至寿宁(闽浙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安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02.6242公顷(其中耕地32.30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5.6139公顷、未利用地3.6151公顷。
同意寿宁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27.4327公顷(其中耕地75.964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5743公顷、未利用地10.4878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3.5497公顷(其中耕地0.26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4.631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59.5287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福安至寿宁(闽浙界)高速公路工程及改移、拆迁安置用地。其中改移用地3.501公顷、拆迁安置用地8.6887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服务设施用地6.5126公顷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0.442公顷以有偿方式提供,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核减弃碴用地1.5268公顷。
二、福安市、寿宁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福安市、寿宁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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