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
滨海大道改扩建工程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279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滨海大道改扩建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的请示》(融政综〔2013〕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26.7126公顷(其中耕地2.0196公顷)、未利用地8.289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港头镇其他农用地1.3793公顷,江镜镇其他农用地15.881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2647公顷,江镜村其他土地2.2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9.7654公顷;使用国有水田2.0196公顷、其他农用地7.432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387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8856公顷、其他土地6.049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8.5394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滨海大道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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