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
涵港路荔城段(仕方桥至谷城路)工程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281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涵港路荔城段(仕方桥至谷城路)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13〕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荔城区境内农用地21.5165公顷(其中耕地21.0481公顷)、未利用地4.234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荔城区黄石镇东埭村水田0.0999公顷,和平村水田8.4722公顷、其他农用地0.131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13公顷,华堤村水田0.4005公顷、其他农用地0.147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857公顷,华中村水田7.5416公顷、水浇地0.0665公顷、旱地0.293公顷、其他农用地0.18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8698公顷,惠下村水田2.178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23公顷,井后村水田1.995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5.2956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121公顷、其他土地4.234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9.651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莆田市涵港路荔城段(仕方桥至谷城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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