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尤溪县
兴头水库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284号
尤溪县人民政府: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尤溪县兴头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尤政文〔2013〕1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尤溪县境内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占用农用地2.0465公顷(其中耕地0.5726公顷)、未利用地0.07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尤溪县梅仙镇东头村水田0.8694公顷、林地1.6782公顷、其他农用地0.1797公顷、未利用土地0.0234公顷、其他土地0.0548公顷,西城镇东村村水田11.4661公顷、旱地0.0286公顷、园地1.9795公顷、林地29.1233公顷、其他农用地3.429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6005公顷、未利用土地2.7823公顷、其他土地0.6526公顷,上源村水田1.1655公顷、其他农用地0.263公顷、其他土地0.0162公顷,团结村水田0.5711公顷、旱地0.00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786公顷,西城镇林场水田0.367公顷、林地11.1006公顷、其他农用地0.7002公顷、未利用土地0.909公顷、其他土地0.2129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9.2532公顷;使用国有水利设施用地0.217公顷、其他土地0.075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9.5458公顷,作为尤溪县兴头水库工程、淹没区及移民安置用地。其中消能电站用地0.1228公顷以出让方式提供,拆迁安置用地0.6512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二、尤溪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尤溪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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