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阳市2012年度
第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288号

建阳市人民政府:

  《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阳市2012年度第18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潭政综〔2012〕3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建阳市境内农用地44.9965公顷(其中耕地18.9888公顷)、未利用地2.58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建阳市将口镇横塘村水田17.792公顷、旱地1.1968公顷、园地4.0544公顷、林地17.3758公顷、其他农用地4.10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478公顷、其他草地1.887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696公顷,芹口村林地0.29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94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8.5446公顷;使用国有林地0.07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8.628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1号地块部分面积3.3915公顷。
  
  二、建阳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建阳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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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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