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
琅岐环岛路西北段(二期)工程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29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琅岐环岛路西北段(二期)道路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榕政综〔2013〕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马尾区境内农用地49.8622公顷(其中耕地22.9749公顷)、未利用地8.981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马尾区琅岐镇金砂管理委员会其他农用地6.766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862公顷、其他土地0.0372公顷,董安村水浇地1.5067公顷、水田2.93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966公顷、其他土地0.2038公顷,凤窝村水浇地8.3057公顷、水田0.6788公顷、旱地0.2631公顷、园地0.2986公顷、林地0.3086公顷、其他农用地8.991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863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908公顷、未利用土地0.3945公顷、其他土地1.548公顷,后水村水浇地1.2051公顷、水田2.0922公顷、园地0.7684公顷、其他农用地0.171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37公顷、其他土地0.2076公顷,劳丰村水浇地0.2287公顷、水田0.7937公顷、其他农用地0.1068公顷、其他土地0.0349公顷,龙台村其他农用地6.891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29公顷,南兜村水浇地0.7999公顷、水田2.7063公顷、其他农用地0.697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45公顷、其他土地0.0393公顷,群星村水浇地0.0426公顷、水田0.27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1公顷、其他土地0.2714公顷,荣光村其他农用地1.259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公顷,昇光村水浇地0.8981公顷、水田0.2445公顷、其他农用地0.491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15公顷、未利用土地0.0931公顷、其他土地0.287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4.5022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5.86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0.3662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福州市琅岐环岛路西北段(二期)工程建设用地。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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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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