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授予厦门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通知
闽政〔2013〕3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实施《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围绕创新有利于厦门市科学发展和深化两岸交流的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授予厦门市在辖区内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
省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制定具体的交接办法。厦门市要切实做好承接办理相关事项的各项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要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授予厦门市行使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16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9日
附件
授予厦门市行使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16项)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部 门 |
下放权限 |
备注 |
1 |
下放乙级规划资质审批权限。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下放,向省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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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下放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权限。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下放,15日内向省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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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审核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获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人员晋升工资档次 |
省公务员局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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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审批在厦举办的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交流会 |
省公务员局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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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审批举办厦漳泉之间跨行政区域人才交流会 |
省公务员局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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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招收外国学生审批 |
省教育厅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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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违法台湾居民遣送出境审批 |
省公安厅 |
下放。 |
待向公安部行文得到批复后执行。 |
8 |
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
省公路管理局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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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省公路管理局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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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 |
省公路管理局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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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设置跨越、穿越公路设施 |
省公路管理局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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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举办港澳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2)在歌舞娱乐场所举办外国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3)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4)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 |
省文化厅 |
下放,报省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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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邀请台湾文化团体或个人来厦门市进行参访、进修、考察、教学、实习、讲学、培训、研讨等人员交流活动的审批。 |
省文化厅 |
下放,报省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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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航道工程设计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按立项分级审批。 |
市级(含漳州市)立项的航道工程项目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省级立项的则初步设计审批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 |
15 |
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 |
省物价局 |
在国家制定的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最高标准下,赋予厦门制定辖区内具体标准的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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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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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国家级旅游景(鼓浪屿万石山)点门票价格 |
省物价局 |
由厦门市政府制定鼓浪屿与万石山景区门票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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