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2013年度第五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299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2013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安政文〔2013〕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安市境内农用地45.9026公顷(其中耕地34.6855公顷)、未利用地0.08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安市坂中畲族乡日宅村水田0.7019公顷、园地1.2036公顷、其他农用地0.064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26公顷、其他草地0.0381公顷,溪潭镇岔口村水田3.9464公顷、旱地0.1434公顷、园地0.5916公顷、林地0.00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54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11公顷,凤林村水田9.8878公顷、旱地0.3487公顷、园地0.4174公顷、林地0.2437公顷、其他农用地0.60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2公顷、其他草地0.039公顷,前埔村水田17.6426公顷、旱地0.5613公顷、园地5.5063公顷、林地0.0769公顷、其他农用地1.889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045公顷、其他草地0.0044公顷,溪北村水田1.4534公顷、园地0.1897公顷、林地0.166公顷、其他农用地0.203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6.435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安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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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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