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阳市2012年度
第二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300号
建阳市人民政府:
《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阳市2012年度第25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潭政综〔2012〕3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建阳市境内农用地51.801公顷(其中耕地16.1864公顷)、未利用地1.14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建阳市童游街道南林村水田16.1864公顷、林地31.7306公顷、其他农用地3.79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43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14公顷、其他草地0.145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997公顷,新村村林地0.091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1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3.299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建阳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建阳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9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