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蕉城区
2013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311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蕉城区2013年度第8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宁政文〔2013〕2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宁德市蕉城区境内农用地14.1788公顷(其中耕地13.462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蕉城区金涵畲族乡濂坑村水田9.6998公顷、水浇地0.0119公顷、旱地0.0582公顷、其他农用地0.676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63公顷,上兰村水田3.69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4.1951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101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4.296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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