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连江县2012年度
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31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连江县2012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已经省政府批准(闽政文〔2013〕50号),并以“福州市连江县城市建设用地”名称上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征收(闽政文〔2012〕456 号)。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连江县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510号),连江县2012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按上报的用地范围征收连江县境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04.7258公顷(其中耕地32.092公顷)、未利用地12.6831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征收土地117.4089公顷,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呈报的用途用于城市建设。
二、连江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连江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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