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三明、南平、龙岩市低丘缓坡荒滩
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专项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13〕314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批准南平、三明、龙岩市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专项规划的请示》(闽国土资〔2013〕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三明、南平、龙岩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请你厅按规定组织实施。
    
  二、专项规划是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试点工作要切实依照专项规划,以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为出发点,积极探索创新,用好用足政策,科学有序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及劣质农用地,实现各类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三、要依据专项规划,抓紧组织试点项目所在县(市、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农用地保护、建设开发和生态建设,科学划分用地功能区,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时序,明确实施保障和保护措施,确保规划目标落到实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由你厅审批。
    
  四、要抓好专项规划实施管理。加强对未利用地和劣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控制和引导,做好用地审批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标准,做好土地供应工作,涉及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须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确保建设项目合法合规用地。
    
  五、试点项目所在县(市、区)要将试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负责、国土牵头、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工作格局,成立工作班子,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督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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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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