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厦门市汀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3〕31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调整厦门市汀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厦府〔2013〕23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汀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现批复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汀溪水库、溪东水库库区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汀溪林场场部占地除外),以及各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除东堤溪的北侧支流汇水流域和茂林北溪内厝自然村以上汇水流域(包括茂林东溪流域)外的汀溪水库、溪东水库的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及厦门辖区以外范围除外),以及西源引水渠渠首至上游3000米的河流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和水源保护区调整后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估,确保水源环境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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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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