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3年度
第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317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2013年度第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闽岚综实管〔2013〕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平潭境内农用地17.5323公顷(其中耕地11.6914公顷)、未利用地18.06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平潭县北厝镇厝祥村水浇地0.1175公顷、旱地0.380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98公顷,红湖村园地0.1181公顷、其他草地0.0338公顷,红山村旱地0.7975公顷、林地0.23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994公顷,湖西村水浇地0.1209公顷、旱地0.1866公顷、园地0.608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89公顷、其他草地0.0129公顷,娘宫村其他草地0.5265公顷,先建村水浇地1.8343公顷、旱地1.7768公顷、林地0.2858公顷、其他农用地0.199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0428公顷、其他草地0.5502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244公顷,庄上村旱地0.2303公顷、其他草地0.4016公顷,岚城乡中湖村水浇地4.1489公顷、旱地1.9292公顷、园地0.955公顷、林地0.4866公顷、其他农用地0.770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1275公顷、其他草地1.167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529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5.5114公顷;使用国有旱地0.1687公顷、其他农用地2.180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739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1.1307公顷、其他草地0.0532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5.146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0.9307公顷,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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