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泉港区2012年度
第三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318号

泉港区人民政府: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12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泉港政地〔2012〕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泉州市泉港区境内农用地27.837公顷(其中耕地21.7657公顷)、未利用地0.4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泉港区峰尾镇郭厝村旱地9.2173公顷、园地0.3819公顷、其他农用地1.680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78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462公顷,联岩村旱地12.5484公顷、园地1.7476公顷、其他农用地2.261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963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1.440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泉港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泉港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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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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