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壶公路一期工程
及拆迁安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331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壶公路一期工程及安置区项目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131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荔城区境内农用地24.6218公顷(其中耕地23.094公顷)、未利用地0.71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荔城区新度镇东郊村水田2.34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53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401公顷,锦墩村水田0.4065公顷,蒲坂村水田7.2797公顷、旱地0.0288公顷、其他农用地0.827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5.0648公顷,善乡村水田0.8403公顷,下坂村水田5.5804公顷、其他农用地0.129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905公顷,樟桥村水田1.90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952公顷,厝柄村水田4.7112公顷、其他农用地0.49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808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3.7156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农用地0.019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01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73公顷、其他土地0.711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4.5652公顷,作为莆田市壶公路一期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用地。其中拆迁安置用地4.116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三、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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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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