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3〕1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秋冬季是畜禽出栏和畜产品消费的旺季,也是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高发季节。今年上半年省内外发生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近期台湾又发生H5N3禽流感疫情,给公共卫生安全和家禽产业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同时,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表明,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病毒仍然存在,多病原混合感染比例较高,如果不能确保免疫质量,将极易暴发疫情。为此,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和侥幸心理,真正做到部署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责任到位,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二、精心组织,落实措施
(一)狠抓强制免疫。各地要按照“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要求,从9月中旬开始,认真组织开展秋季集中强制免疫工作。规模养殖场常年按程序规范免疫,散养畜禽实行集中免疫与月月补免相结合,确保10月底前全面完成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任务;群体免疫密度必须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扎实做好鸡新城疫全面免疫以及犬类狂犬病、奶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确保“有病不流行、有疫不成灾”。
(二)强化疫情监测。有关部门要强化畜禽、野鸟和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监测情况,不断提高预警能力。农业部门要按照定点、定期、定量、定性的“四定”监测模式,坚持定点监测与全面监测相结合、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着力加强种畜禽场、屠宰场、活禽交易市场、养殖密集区等重点区域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病原分布情况和强制免疫效果。林业部门要加强野鸟观察和动物园观赏鸟类的监测;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把检疫关,防止境外动物疫病传入;卫生部门要做好高暴露人群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工作。
(三)加强检疫监管。各地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确保执法主体合格、执法程序合规;强化对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要落实好检疫申报制度,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按规定项目、程序和标准开展检疫,做到处理到位,记录规范。加强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严防省外动物疫病传入。工商、公安、经贸、农业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屠宰、加工、贩运、销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控制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蔓延。科研院校、检验检疫等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强化管理,确保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
(四)规范应急管理。各地要按照《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调整充实应急指挥机构和人员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及时补充、更新应急物资储备。各级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要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第一时间做好举报疫情的核查、报告和处置工作。一旦发现突发或疑似动物疫情,要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的原则,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及时消除隐患。
三、加强领导,确保实效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工作部署到位、组织发动到位、经费保障到位、督促检查到位、考核奖惩到位,确保秋防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县乡畜牧兽医专业干部要分片负责,驻乡进村开展指导,督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集中免疫结束后,省农业厅将在各设区市全面自查基础上,对防控工作和强制免疫效果进行抽查。对因强制免疫不到位、消除疫情隐患不及时等原因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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